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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首例“保护伞”案件公开宣判
时间:2019-03-21  作者:孙文霞、徐记生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3月20日,由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夏某某等六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彭某某、杨某某、江某某等四人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被告人夏某某与孔某某等四人共同商议,从中牵线搭桥,传递举报信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帮助犯罪分子曹某某伪造立功重要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此外,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贿、受贿人民币共计239800元和价值3000元购物卡,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综上,望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孔某某、彭某某、杨某某、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由安庆市监委指定望江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的首例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