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望江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涉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逮捕案件时,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一方面坚决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同时又要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从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稳定的角度,慎用强制措施。
经调查得知,犯罪嫌疑人郭某系某企业管理人员,对其羁押将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该企业负责人恳请检察机关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表示愿意为其作保证人。望江县检察院立足该案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身份以及在企业生产中的作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实现检察机关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出发,依法决定对郭某不批准逮捕,同时依法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另外五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既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对望江检察院依法作出的决定,该企业负责人深表感谢,称检察机关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站在企业的角度为企业排忧解难,将进一步为望江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