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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游戏”外衣,“赌局”实质——电玩城摆放赌博机,经营者获刑!
时间:2026-0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年来,摆放着娃娃机、投篮机等游戏设备的电玩城成为年轻人休闲娱乐的热门选择。但某些游戏厅内,却存在能直接兑现金、换香烟的“游戏机”,其看上去与普通游戏机无异,但是却具备着上分、退分功能,看似能以小博大,实则是一场藏着“吞钱”陷阱的赌局。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间,周某某租用一门面房经营电玩城,期间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电玩城内先后摆放了十余台香烟机、弹珠机等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周某从中非法获利数万余元。2025年9月,我院依法对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红线不容触碰,任何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合法经营为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都将收到法律严惩。娱乐场所经营着要依法依规经营,杜绝侥幸心理,切勿贪图不法利益。消费者也需提高警惕,远离赌博陷阱,充分认识赌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觉抵制各类赌博性质活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