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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时间:2016-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徐光华

  201653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2013年以来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在县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一、2013年以来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

  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刑诉法的修改,我院紧紧围绕刑罚执行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不断加大监督力度。

  一是开展驻看守所日常检察业务。三年来,我县看守所共收押各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631人,其中2013年收押213人、2014年收押240人、2015年收押178人,目前实际羁押各类犯罪嫌疑人53人,公安侦查阶段25人,审查起诉阶段6人,法院审理阶段26人,留所服刑2人。我院依法对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临时收押、异地收押是否有相关法律文书,相关信息是否与驻所检察室联网,收押前是否进行健康检查,出所是否有办案机关通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等法律文书,提讯、提审、提解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等情形进行监督。加强监管场所日常安全防范检察,主动与执行机关协作,会同看守所每月进行12次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监管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切实加以解决。2015年,我院针对看守所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0件,确保我县看守所已连续23年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

  二是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我县2013年有各类监外执行罪犯226人,2014年为263人,2015年为236人,目前在册人数250人,其中缓刑232人、假释8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管制1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开展对社区矫正各环节的监督,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也有利于防止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和又犯罪。除日常检查外,我院会同县司法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全面检查,今年将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心由每年两次的定期专项检察向日常检察转移。鉴于我县社区矫正人数多、类别杂,我院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成立了以监所为主、侦监公诉预防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定期走访、随机抽查、跟踪监督。三年来,我院对5名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督促收监执行,2015年就9名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情形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就2名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的问题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认真采纳,有力震慑了全县社区服刑人员,使矫正对象确立了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是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办案是最好的监督,我院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成功查办九城监狱管理分局江某某受贿案,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412月,我院监所部门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发现线索,配合本院反贪部门调查,成功地查办了安庆市政公司段某某受贿案。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堵塞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四是开展对特赦工作的法律监督。2015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我院及时成立特赦工作领导小组,主动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联系,对报请特赦的15名社区矫正人员的报请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是否符合特赦规定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审查,并按程序及时上报市检察院,确保不漏赦一人、不错放一人,切实落实了中央对特赦工作的要求部署。

  二、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我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但由于诸多制约因素影响,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与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要求还不适应,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机构设置不利于职能发挥。县级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主要面对公安看守所羁押监管和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其具体担任机构均为副科级设置,而检察院具体承担监督职责部门监所检察科为科员级设置,机构级别不对等,监督以协商式开展为主,影响了监督成效。二是基础较为薄弱。派驻监所检察室在看守所配有办公室2间,但建设水平相对滞后,两网一线设备较为陈旧,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的水平有待提高。由于驻所工作特殊性,驻所公安干警享有驻所补贴,市院监所处检察官也已享有,但我县驻所检察官驻所补贴却一直没有得到落实。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权,但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后,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工作过于依靠协调,取决于被监督对象的认识和接受度,监督失之于软,影响了监督实效。

  三、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打算

  刑罚执行是我国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等,为做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迎来了契机。

  一是突出重点,增强监督效果。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强化监督责任意识,探索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处实刑后未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等问题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重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和又犯罪的监督;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法;严肃查办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严惩执法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是协调配合,加强基础建设。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加强与政法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快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依靠科技手段增强透明度提高监督质效。加强与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将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硬件建设需求纳入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硬件设施建设规划。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是提升素能,加强队伍建设。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为契机,大力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建设,努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结合深化司法改革,加大力度提升队伍业务素质,优化刑罚执行检察队伍结构。持之以恒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监管场所发生重大问题、派驻检察室监督不力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是合理配置,加强机构建设。随着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监所检察的职责发生了很多变化,在原有职责上新增了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监所检察作为部门的名称已经不能涵盖部门职责,根据最高检要求,建议将“监所检察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科”,并按副科级设置。最高检于2004年下发《关于落实派驻监管改造场所人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要求落实派驻监管场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建议按上级要求,提高驻所人员待遇,发放驻所补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重视,是对我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我院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上级院和县委的决策部署,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更加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奋力开创望江“十三五”科学发展的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