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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冒用他人银行卡涉嫌刑事犯罪!
时间:2024-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事情还要从2023年说起......

2023年10月的一天,柯某与陈某一起到六安市工地务工,两人住在同一间宿舍。因陈某不会操作手机网银,让柯某帮其操作,柯某便记住了陈某的银行卡密码。一次偶然机会,柯某意外拾到了陈某的银行卡,于是心生贪念,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通过ATM机将该卡内的12900元取出并且占为己有。后陈某在查账时才意识到自己银行卡遗失且卡内钱被转走,立刻报警。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柯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也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的规定也包括借记卡。因此,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范畴,同样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