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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行刑反向衔接: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时间:2024-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朱某某因驾驶证逾期一年未换证被注销,为恢复驾驶资格,便与江某某合谋由其代替自己去参加科目一考试。 2023年6月6日下午,二人一同到望江县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由江某某持朱某某的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期间,车管所工作人员发现朱某某实时抓拍照片与系统照片不符,比对后发现实际参加考试人员为江某某,工作人员随后报警,二人被现场抓获。2023年12月1日,望江县公安局以朱某某、江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代替考试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朱某某构成代替考试罪,但因二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朱、江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江某某、朱某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江二人虽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但朱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江某某代替他人考试,二人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遂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江二人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江某某、朱某某二人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普法】

行刑反向衔接: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交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虽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不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检察机关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由行政主管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实现“检察+行政”的良性互动,打破“不刑不罚”怪圈。

【检察官提醒】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采用替考等方式作弊不但践踏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而且应试者、替考者都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广大考生要以案为戒,切勿“当枪手”或者找人替考,时刻谨记哪些行为不可为、哪些底线不可破,遵纪守法,诚信考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年4月1日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款: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