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份,朱某某为了所谓的“赚快钱”,通过其朋友徐某某找到介绍人虞某某,经过虞某某介绍,只需要朱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银行、支付密码及刷脸验证服务,帮助转账便可获得一笔丰厚的酬劳。后朱某某按照虞某某所说,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为其转账,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帮助转移涉案赃款。
经查,朱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在此操作期间合计资金流水达16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梁某某、道某某等五名被害人被网络诈骗的钱款中有247758元转账至朱某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后被转出,朱某某共获利3000元。
【判决情况】
2022年10月11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并上缴国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当前,网络犯罪呈持续高发态势,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或提供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参与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要被高额收益所诱惑,不要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银行账户,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不仅自己会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自己的人生抹上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