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经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郭某某和周某某是同村村民,二人因在望江县城带孙子而相识,平日闲暇之际一起捡废品。2020年6月17日,郭某某、周某某相约一起去捡废品挣点零花钱,二人各自骑着车从汽车站往凉泉方向行驶,骑到一个沙厂,因大门口有人看守,两人从围墙翻进,发现里面堆放了铁块,因白天盗走怕人看见,便约定第二天清早再来搬运,遂只将厂内院墙旁的铁皮盗走。18日凌晨4点多,郭某某骑着三轮电动车,周某某骑着二轮电动车,各自带着编织袋,翻墙进入该厂,将厂内堆放的900多斤铁块盗走,并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900元。经望江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高铬合金锤头价值人民币5496元。被盗的高铬合金锤头已追回并发还给被盗公司。
2020年8月20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二人悔恨不已,并深深忏悔,表示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而走上违法道路,以后定恪守法律底线,通过正当途径拾废品。
检察官提醒,盗窃他人财物是违法的,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抱着侥幸心理占为己有,否则一时贪念酿成苦果,只能追悔莫及。